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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公告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的分支机构是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承担。各分支机构开展会务活动、印刷会员名片、使用商会标识等,须符合北京市社团办批复文件要求使用的全称要求。

第三条 为避免会员多头参会、多头交费等问题,经研究作出以下规定:各分支机构所收取的会费属于该分支机构所有,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各分支机构有义务按章程有关规定向总商会交纳一定的团体会费。

第四条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的分支机构设立后,每年年初应按规定报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秘书处汇总,统一送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进行年检。

第五条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由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管理:一、须由专人管理,存放办公室专柜。管理人不得将公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二、用章应在办公室内,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室。三、公章对外盖章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经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对内由分支机构秘书长审批,经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票据管理、使用。

一、票据领取办法
   
凡属于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分支机构,均可以到商会秘书处领取《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和《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以后每次领取票据必须实行“验旧换新”制度,即需要将上次购买的已使用存根和结存的未使用票据一并交来验检,对未将上次购买的已使用存根和结存的未使用票据交来验检的分支机构将不供应新票据。
   
二、票据使用办法
   
1、分支机构收取会费、上缴团体会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接受捐赠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2
、票据必须按序使用,不得跳页、跳号。票据填列必须一式多联,一次复写。

3、《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填写内容只能为“会费”,不能填写“捐赠费”或其他内容(如有填写捐赠费等不符合规定内容的,须按北京市有关要求自行负责补交税费),并只能盖“商会财务专用单”。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并且不得涂改。
   
三、票据管理规定
    1、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要求规范管理。不得擅自印刷,不得自行出售、转让、出借和代开票据,不得改变票据用途。

    2
、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保管和核销,须签定责任书。使用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换,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
、作废票据应完整地保存各联,加盖作废图章,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经一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报商会确认。

商会鼓励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固定办公场所,招聘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会务活动。如有需要帮助作好会务或遇有重大活动需支持的分支机构,请沟通商会秘书处派人安排协助。

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初向商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年终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2-12-29  【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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